[索马里海损赎金与共同海损 - 赎金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吗?]

 

索马里海盗的问题出现以来,许多人都在关注其相关的赎金的索赔,尤其是支付了赎金的船东。

在最初,人们似乎对于索马里海盗是否可以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海盗还有一定的意见分歧。但最终,随着其他相关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人们慢慢地忘却了在这方面的争论,逐渐认可将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的问题当作传统意义上的海盗问题同等对待了。(因此,人们今天再提到索马里海盗的时候,经常已经不会再特别地加上“索马里”的前缀,以示区别了。)

英国市场对海盗赎金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认可,使市场上众说纷纭的观点得到了一定的平息。毕竟英国的保险及再保险市场的有着相当的全球性影响力。但是,从英国市场传出的不同是声音,也透显出了它们一定的底气不足。

一、英国市场上将海盗赎金等费用认入共同海损的一般概念理解

从目前所见到的、将海盗赎金等认入共同海盗的材料看,其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下面两点。

1、历史上的判例

首先被广泛提到的,就是在Lowndes & Rudolf on The Law of General Average and York-Antwerp Rules (共同海损的法律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一书中所引用的一个旧的判例,Hicks v Palington(1590),案件中判决,有意丢弃给海盗的货物,该牺牲可作为共同海损分摊的内容。

2、赎金等费用的支出符合共同海损的要素要求

目前主要的意见似乎主要来自一些机构的结论。换句话说,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市场的行为。就此问题上的讨论基本上是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中的共同海损基本要求为衡量标准的。其基本的观点如下。

1) 海盗事件中,同一航程是存在的(船舶和货物等财产)。

2) 在海盗手中控制的船舶和货物是处于共同危险中的。因为海盗会凿沉船舶或盗用船舶和货物。或者说,其主要的威胁可能是对船员,而通过威胁船员的安全也是船舶的运营受到了威胁,从而使船舶和货物处以危险之中。因此,采取的营救措施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等的共同安全的。

3) 船东的营救行为当然是有意的。

4) 其所花费的费用(包括赎金)在形式上是额外的,而并不是货方有权要求在运输合同下应该由船东负担的费用。

5) 船东以最大的努力解救船员和船舶和货物等财产,从表面上看,其花费应该是被认为是合理的。但这是一个事实的问题。 这样,相关费用(包括赎金)应该是属于共同海损的。

二、英国市场上一般说法下的保留

在将海盗赎金等费用认定可在共同海损中索赔的同时,相当人士(理算师和律师等)也承认了下面的问题。

1、人的因素所相关的问题

在谈到在海盗案件中获得解救的人是否应该摊付一定的比例时,许多人所给予的答复的基础只是“由于在海盗赎金等的分摊项目中无法界定人的价值”,“如果海盗特别对人要求了某个数目,就可以由船东来负担该数目,且在而后可以向其保赔协会去索赔”;而对于参照救助报酬在人命及财产上的分配原则,只是作为一个解决方法的建议。这样的观念是否可以让人理解:

1)理论上还是承认在海盗赎金中人的因素,不能够划分只是因为人的价值无法确定。(可为什么没有人提出让人的因素负担50%呢?)

2)在救助问题上对报酬分摊的原则在这里并不是被优先考虑的。

2、赎金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似乎已经很明确了。那就是坚持海盗赎金可在共同海损中索赔的人基本承认,如果支付赎金在被要求支付分摊的人所居住的国家中是不合法的,那被要求的人有权拒绝支付。

三、认为海盗赎金等在共同海损中索赔的不同看法

1、在旧的案例上的不同意见

就前文一、1中所提到的Hicks v Palington(1590)案件,应该不同于今天的索马里海盗情况。这不单单是在海盗没有实际控制船舶方面。在旧的案例中,是有实际将货物丢给海盗的情况,且那时的海盗是会实际对船舶发动攻击的,并很有可能会造成船舶和货物的很大损失的。因此,用今天完善的共同海损体制(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AR为例)来衡量,也是可以很清楚地找到所符合规则内容的。从近代英国的判例看,英国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律文字的解释是相当严格的,但不知道为什么此次大家却抛弃了这一点。

而从另外的角度看,如果该案例是有效的,那又何必在今天,对索马里海盗赎金上产生那么多的争论,并不是在它一出现就马上适用以前的判例了。

2、从共同海损角度分析

对于上面一、2、中所提到、海盗赎金等是符合共同海损基本原则的观点,持反对意见的人并不是针对这些意见逐一考虑的,他们的观点是在海盗事件发生后就索赔方向讨论时就已经产生了,具体的有下面几个方面。

1) 共同安全

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中,被劫持的船舶基本上是载货船舶。因此对于同一航程的存在时无可非议的。但是,对于危险是否存在却有着一定不同考虑。

首先是在船舶被海盗扣留期间,船舶和货物是否真正存在危险上,是否能够说由于船舶的行动受到了限制就存在危险?特别是针对船舶和货物本身。毕竟到目前为止,并未发生海盗由于尚未收到赎金而盗用船舶和货物或将他们毁坏的情况;更多的是,海盗大多所表示的是对船员人身伤害的威胁。

如果海盗劫持的是没有货物的空船,则其赎金等费用又将由谁来负责?

如果海盗所劫持的船舶和货物属于低价值财产,而海盗所要求的赎金高于船舶和货物等的价值,那又将如何,多余的部分应该由谁来承担?

2) 理算中的实际问题

如果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则必定要应用理算规则,那所支付的赎金即使简单地通过了规则A的规定要求,是否能够通过首要规则的规定呢?这是在理算中,或是最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中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

海盗事件发生到今天,由于有了律师等的协助,船东已经非常注意对整个过程中的证据的收集,甚至可以出示由海盗头子出具的保证书。可这些是否能够证明赎金等费用就是合理的吗。如果说对一些附带费用尚可有一定的参考(从此系列文章(3)中可以看出,对于一些此类的费用,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分析来确定相关的合理性的),但对于重要的部分-赎金,又有什么依据来证明其合理性。那理算师在理算的过程中是以什么作为参考的?从目前现有的案件看,理算师通常只是机械地将全部的赎金列入共同海损,并没有对其合理性做任何的评论。

如果说理算师进行理算的行为只是一个提供顾问意见的行为,海损理算中真正的争议最终还是可能要被带入法庭来解决(当理算书不能够获得被要求分摊方的认可,船东在最终就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共同海损的索赔了),那法庭会给予什么样的支持,目前尚不清楚;而且,法庭是否会对船东所提交的证据给予支持,笔者并没有获得肯定的意见。

3、支付赎金被合法下的后果

在讨论到船东保赔协会是否应该负担赎金的问题时,一些人指出,如果保赔协会首先同意了以救人的目的赔付赎金,则必定会使海盗的赎金要求大幅度升高。这种观点得到了一些人的认可。从海盗问题到今天的发展看,劳氏的统计结果显示了赎金额是在增长的。这是不是由于伦敦市场上将海盗赎金认入共同海损的索赔范围的结果,或者说是国际市场上出现的出售赎金险的结果,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发表意见。

也有人担心,一旦上述两种对赎金赔付的方式趋于一般化,是否会造成两种情况的存在。一是船东在防范措施上的懈怠;二是海盗会更加猖狂。对于前者,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对于船东来说,即使他们将所有解救的花费都获得了赔偿,他们仍然会面临着巨大的损失,仅船舶被劫持期间的船期损失就是一笔巨大的数目。从今天不完全公开的信息看,船东们都在采取不同的方法来防范船舶被海盗的劫持,这其中的许多花费都是船东自己支付的。

而对于海盗的态度,就很难说了。从索马里海盗出现开始,人们就承认了它的特殊性,不单单是形式上的,还有背景上的。从海盗今天的装备,以及同他们谈判中所获得的零星信息看,索马里海盗并不是我们对传统海盗所认为的那样,尽管他们是限定在一定的区域,他们是完全没有脱离我们的社会的。因此,有一点是许多人都无法反对的,那就是如果海盗完全获知了他们索要的赎金可以在市场合法地获得赔偿了,那他们肯定会更不愿意放弃他们现在的营生了。

四、赎金赔偿上的一些看法

尽管说海盗并不能说是现代商业贸易经营中的一个常规风险,但不论是什么原因,它似乎还是无法消除,而在今天完善的商业贸易保障措施中,应该是对海盗所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保障的。对此,笔者就中国的情况综合了一些人的意见。

1、 船东在营救船员和财产过程中的花费(包括赎金),不应该全部由船东自行承担;

2、 不论使用什么原则为基础(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关键可能还取决于各种保险的分保的意见),分摊的过程和结果不宜明朗化,更不宜演变为一般的市场原则;

3、 在法律上(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如果有明确的结果当然会使赔偿的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否会影响到海盗的兴衰,是个未知数。

4、 在法律上对海盗赎金问题不明朗的国家和地区,磋商解决各方对赎金及相关费用的赔偿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也可能是最有效的。